核電廠作為國家大型重點項目,需有國家統一規劃、立項建設,在考慮核電廠建設時選址尤為重要。選址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包括地震、洪水、土工、極端氣象條件、火機墜毀、化學爆炸等各種外部事件,以及自然環境、水文環境、人中密度、人口分布等環境人文因素。因此核電廠建設前期準備工作較多,需要對安全性問題進行反復論證,必須要獲得多個國家部門的多次批復,具體項目前期審批步驟有:
(1)核電廠建設方委托設計院對某地區可能具有建設核電站條件的區域進行普查,并提出多個可比選的區域,進一步優選出一個或兩個候選廠址,在此基礎上編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審批后,核電廠建設方組織編寫項目建議書并報國家發改委。
(3)項目建設書獲得發改委批復后,項目進入可行性研究階段,在該階段編制廠址安全評價報告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查,編制選址階段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國家環保部批準,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報國家衛生部審查,編制核電廠職業安全預評價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審批。
(4)可行性研究階段各部委的審批意見連同正式的項目申請報告上報發改委,由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核準。
我國在發展核電的過程始終把核電廠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上述審批手續通過后,由國家核安全局等部門對我國核電廠的建設、運營進行嚴格監測、監管和監控,實行嚴格的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國家核安全局在核電廠址選擇后,在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幾個主要階段均頒發相應的安全許可證件,安全許可證件是國家監管機構批準申請人從事與核安全有關專項活動(如核電廠選址、建造、調試、運行、退役、核材料持有、使用、生產、儲存、運輸和處置等)的法律文件。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審批頒發或核準頒發的許可證主要包括:核電廠建造許可證、 核電廠運行許可證、 核電廠操縱人員執照、核電廠廠址選擇審查意見書、核電廠首次裝料批準書及核電廠退役批準書等在內的其它需要批準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