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針對可能或者已經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電廠核事故,1993年8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正式確立了我國核應急準備制度,明確了國家、地方和核電廠運營單位組成的三級核事故應急管理體系。
條例要求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預先制定核事故應急計劃,核事故應急計劃包括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和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場內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機構制定,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由核電廠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組織制定。有關部門在進行核電廠選址和設計工作時,應當考慮核事故應急工作的要求,新建的核電廠必須在其場內和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查批準后,方可裝料。
條例規定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應當具有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和相互之間快速可靠的通訊聯絡系統,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具有輻射監測系統、防護器材、藥械和其他物資。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做好核事故后果預測與評價以及環境放射性監測等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適時選用隱蔽、服用穩定性碘制劑、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離、遷移、對受影響的區域去污等應急防護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在核事故應急響應過程中應當將必要的信息及時地告知當地公眾,在核事故應急進入場外應急狀態時,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派出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